消防系统
1.标准和规范
1.1 合同设备包括卖方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附件和设备,这些附件和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或法规的最新版本或其修正本的要求,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将包括在投标期内有效的任何修正和补充。
1.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须遵守最新的国家标准(GB)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标准,尚没有国际性标准的,可采用相应的生产国所采用的标准,但其技术等方面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电力行业对此的各种标准、法规、规定所提出的要求,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
1.3 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配套件要符合以下最新版本的标准,但不局限于以下标准: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
GB 11920-2008《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6280-200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4003-200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T 21197-2007《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9880-200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以上标准均执行最新版本。
1.4 这些标准和规范提出了最基本要求,如果根据卖方的意见并经买方接受,使用优于或更为经济的设计或材料,并能使卖方设备良好地、连续地在本规范所规定的条件下运行时,则这些标准也可以由卖方超越。
1.5 当标准、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时,卖方应将矛盾情况提交买方,以便在开始生产前制定解决方案。
本期工程设置消防系统,报警区域的设置执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本期工程新增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盘,该区域报警控制盘为壁挂式,布置在化水处理室10.0米层的运行监控室。本期新增的火灾探测报警及消防联动信号接入新增水处理区域报警盘,各报警点除在该区域报警盘上报警外,还同时将信号通过通讯方式传输到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并记录下火警地址和时间。在水处理区域设置智能手动报警按钮(带火警电话插孔)、声光报警器、智能型烟感火灾探测器、输入/输出模块、隔离模块、模块箱等。主要用于化学水处理区域火灾报警,并联动相关的通风设备。
新增火灾报警系统与原有业主方消防系统的火灾报警系统集控主机品牌及相一致,以保证火灾报警系统的兼容性以及联动性,并负责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火灾报警设备有中国公安部监测中心认证证书,并具有中国质量检验证书(CCC标志)。手动报警器和警铃采用防爆型(对于露天布置的为IP65以上的产品),手报按下后,指示灯亮同时向报警控制盘送出报警信号,配有消防电话。乙方负责将火灾报警系统信号与全厂消防监控中心通讯。
2.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主控室内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
4.1.1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探测区域为整个项目区域,根据工艺系统布置,想见招标附图,本系统火灾报警作为全厂火灾报警的子系统,采用与机组相同的报警装置,卖方应保证将本系统系统接入全厂火灾报警装置中,使之成为一体。
2.1.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线路由厂区消防控制室引入本建筑值班室。在控制室内设置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进行火灾自动报警部位的显示及进行消防联动控制。本建筑控制器通过总线与厂区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讯,形成集中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主机置于厂区消防控制室,引消防广播总线、消防电话总线至本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主电源采用消防电源,且本系统自带直流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小时。
2.1.3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功能齐全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包括对防护区域内火灾的自动探测报警和与自动水消防、气体消防、空调通风系统、全厂闭路电视系统、门禁系统等的消防联动。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主要设备采用进口产品。
2.1.4卖方应负责全部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供货、安装、现场调试,卖方负责办理消防部门的验收手续,直至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否则无条件进行整改。
2.2系统组成:
----就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盘;
----探测系统(包括各种模块、探测器、温感电缆/感温光缆、手动和自动两种报警触发装置等)
----火灾事故声光报警装置;
----备用直流消防电源装置;
----耐火电缆、电缆管及配件、材料;
----火灾广播系统接口、消防电话;
----火灾紧急照明系统接口;
----与消防部分的接口;
----与空调控制系统的接口;
----手动报警按钮及联动设备。
----与房间轴流风机和电动百叶窗联动;
----与工业电视系统、门禁系统接口
----各种扬声器
----其它
2.3系统描述
本期工程设置一套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消防控制系统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为二总线制的智能模拟系统,1个区域火灾报警控制盘、探测系统、手动报警按钮及联动设备、火灾应急广播等组成。
2.3.1本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区域
本系统范围内机柜间、配电间及其他建筑物等。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盘安装在集控室内,采用墙挂式。
各火灾探测报警区域点探测器类型的配置:详见招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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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建筑物及设备 (区域) |
探测器类型 |
灭火介质及 系统形式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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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间 |
感烟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组合 |
移动式灭火器 |
按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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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间 |
感烟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组合 |
移动式灭火器 |
按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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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 |
感烟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组合 |
移动式灭火器 |
按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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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内主要电缆通道 |
线型感温探测器 |
无 |
按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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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内其他建筑物 |
按照国标报警规则设置 |
按照国标报警规则设置 |
建筑物见水岛内附图 |
本工程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2.3.2系统功能要求:
2.3.2.1 火灾探测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对火灾进行探测,发出声光警报并自动、就地手动启动灭火系统,并对消防及灭火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
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接通火灾报警装置并将广播系统切到火灾事故广播状态,供方应提供切换设备。
2.3.2.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系统内普遍设置,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米。
2.3.2.3系统中每个报警信号,在就地区域报警控制装置和集中火灾报警控制装置上应同时有声、光显示,并均能报警到位。
2.3.2.4区域报警控制装置应能反映本区域各火灾探测回路及各探测器的故障,集中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应能反映系统中各区域报警控制装置及各火灾探测回路的故障,并具有多对联动用输出接点。
2.3.2.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零排放系统的特点(如高频电磁干扰、粉尘积聚、潮湿等)选择,当设置自动联动装置或启动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线型感温探测器/分布式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当其中任一路报警时,应向就地区域盘及主控制盘发出报警信号。
2.3.2.6区域报警装置应有专用备用电池电源及自动充电器,备用电池应可在最恶劣工况下连续使用8小时。
2.3.2.7供方提供的所有火灾报警探测装置和有关设备应有中国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认可,并有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型式检验且合格。
2.3.2.8点型智能探测器应具有独立地址编码,应能对外界非火灾因素引起的探测器灵敏度漂移进行自动补偿,并能发出“探测器故障”或“探测器需维护”的报警信号。
对应报警点均有明确的地址显示,并由集中报警控制器或后台机打印出来。
a. 探测器要求二线制、低功耗。可靠性高、环境适应性强、结构合理。对火灾早期阴燃火和明火都有很好响应的智能型探测器。
b. 每个探测器底座应装有确认灯。当某个探测器报警时,确认灯亮,以便到现场后能迅速确定报警位置。
c.每个底座均装有供电电源极性反接时的保护电路和防止电压脉冲干扰的保护电路。
2.3.2.9供方应提供具有独立地址编码的信号模块,用于连接线型探测器、消火栓报警按钮和消防设备状态信号等,并能监视回路断线。
2.3.2.11区域报警控制盘应能显示各探测分区报警信息、被控设备运行状态、设备故障报警信号、探测器动态模拟变化曲线、智能探测器响应阈值,可自动记录并追忆事件。
2.3.2.13区域报警控制盘应有自检功能和手动检查功能。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自检期间,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2.3.2.14区域报警控制盘应有火警优先功能。区域报警控制盘接受到火警信号时,能自动切除原先可能存在的其他故障报警信号,只进行火灾报警,当火情排除后,人工复位。
2.3.2.15区域报警控制盘应能定时自动测试各回路编址单元的报警功能,带有掉电保护的实时时钟,其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2.3.2.16区域报警控制盘可允许根据现场条件对智能探测器及编址模块等器件进行软件设置。
2.3.2.18系统设有火警电话通讯装置,区域报警控制盘收到火警信号后,应能自动接通火警专用电话线路。
2.3.2.19火灾报警音响在环境噪音大于60dB的区域,报警装置的音响应高于背景噪音15dB。
2.3.2.20火灾报警系统内所有盘、箱、盒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
2.3.2.21火灾报警系统区域报警控制盘等交流供电的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端子,供方应提供设备接地要求。
区域报警控制盘总容量应根据自己设备的实际情况提出点数提出点数供卖方参考。
备用电源(免维护蓄电池)功能:断电时,在监视状态下连续供电大于8小时;在火灾状态时工作1小时。免维护蓄电池容量应包括报警电源及阀门(防火阀、排烟阀、电磁阀)等所需的控制电源容量。
该设备为红色,并具有无损坏的重复使用功能;按下后,指示灯亮同时向报警控制盘送出报警信号,配有消防电话插孔。
(1)广播系统由扩音机(前置放大器+功率放大器)、话筒、数字录播装置等组成;定压100V输出,功率500W。
(2) 广播系统主机设在厂区消防控制室内,在本建筑内采用3W吸顶式或壁挂式扬声器,从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走道末端到最邻近的扬声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手动报警处应设置对讲电话插孔;每个就地区域报警盘及其他重要部位设置固定的对讲电话。电话系统与全厂共用一套系统。
2.3.3.2 安装在室内吊顶上、墙壁上的扬声器应配有闪灯,当进行火灾广播时,闪灯也能同时闪烁。
2.3.3.3供方应提供与本系统CCTV系统的控制接口,发生火灾时应能切换CCTV画面。
探测报警区域内,任何一点出现报警,伴随着主控机发出的声光报警信号,文字提示信息在LCD画面上醒目的显示出来,同时该点的平面位置图,也可以在LCD上显示出来。值班人员通过平面图形可以准确直观的进行判断。
当探测器或监视模块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系统应能自动识别误报信号,而且对误报信号仅作记录,不发出报警;对于真实报警信号,系统应能打开声光报警器提示工作人员。
2.3.5区域报警控制盘采用环网通讯连接,保证通讯的可靠性。通讯接口方式和规约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标准规约,通讯方式需由需方认可。
2.3.6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远方诊断功能,供方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本系统的维护。
2.4.1 在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根据火灾的特点及探测点的环境来选择。
2.4.2 区域报警控制装置的容量不应小于报警区域的探测区域总数,应留有20%的裕量;
2.4.3 灯光警报装置和音响警报装置其中一种发生任何故障应不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
2.4.4 控制器模件若使用随机存储器(RAM),则应有可充电电池作为数据存储的后备电源。
2.4.5 某一个控制器或模件故障,不影响其它控制器及模件的正常运行。
2.4.6 电源故障应属系统的可恢复性故障,一旦重新受电,控制器及模件应能自动恢复正常工作而无需运行人员的任何干预。
2.4.7 I/O卡件应为“智能化”的。
2.4.8 LCD操作员站是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的监视控制中心(与全厂共用)。运行监视应具有数据采集、LCD画面显示、参数处理、参数打印等功能。
2.4.9 LCD操作员站上应具有编程功能。
2.4.10 控制盘、台、柜
区域内的火灾探测、报警及灭火就地控制柜(如果配备)上布置本柜所管辖全部保护区域内所有自动灭火设施的手动按钮(要一一对应,即一个单独的灭火保护区域有一个单独的按钮),并有灭火设施已开启的反馈信号,这些按钮的布置考虑不被误动的措施,但又保证需要时能方便的启动;同时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控制柜中的回路卡和外设备的连接方式采用环网连接,每个回路卡最大设计点数不能大于85%,各个柜中还留有一张回路卡的插件接口。
控制柜的显示为全中文显示,能显示及控制各类火警、故障、自动灭火设施启动及相关联动设备的动作和相应信息。
2.4.10.1 供方提供的盘、台、柜应为安装在它们内部或上面的设备提供环境保护,即能防尘、防滴水、防腐、防潮、防结露、防昆虫及啮齿动物。能耐高低温(-30℃、40℃)以及支撑结构的震动,其密封应满足室内IP40,室外IP56。
2.4.10.2 盘、台、柜应以保证运行时内部温度不超过设备允许温度的极限值。如盘、台、柜内仅靠自然通风而引起封闭件超温或误动作则应提供强迫通风或冷却装置。
2.4.11区域报警控制盘应采用墙挂式控制箱,其高度不应超过1200mm。
2.4.12 供方提供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先行执行我国有关的防火规范及国家标准。
供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和现场服务、移交。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5.1 供方应按照厂区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根据买方提供的有关图纸和资料,负责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供货、包装运输、免费安装、调试直至交付使用、消防主管部门送检并最终通过验收合格,除特别申明者外,均由卖方负责完成和提供,并确保系统正确可靠和有效地运行。
2.5.2 供方应积极与供应厂商配合,完成接口、通讯及在上位机上的调试。
2.5.3提供或配合设计院制作必须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其质量、份数及资料提交进度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供方提交的图纸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此):
2.5.3.1系统组态图及设计说明
2.5.3.2 系统总配置图。
2.5.3.3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布点(单线)图。
2.5.3.4 探头、中继器、手动报警器等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布置图及端子接线图。
2.5.3.5 机柜及箱、盘的盘面、盘内布置图、盘内接线图及端子排出线图。
2.5.3.6 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要求、外形尺寸、详细样本及说明书。
2.5.3.7 设备材料清册、电缆清册。
2.5.4设备样本
2.5.4.1负责系统软件的编程和调试,并达到本规范书的全部功能要求。
2.5.4.2出厂前应通过动态模拟的方法,进行闭环运行、测试和演示本规范书对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在进行这种模拟测试和演示时,应有具备专职进行这种测试和演示的专家、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测试设备。需方有权在设备验收期间随时对控制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进行抽查。
2.5.4.3 需方负责提供设备电源,配合接口设计,系统与外部的电缆联系,确认供方图纸资料。
3. 供货范围
3.1区域报警控制盘、联动控制柜:包括盘内电源、通讯、控制、指示、报警等全部设备。
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包括控制器及功能模件、火灾探测器模块及安装底座、备用电池、火警电话、消火栓按钮、电缆、电缆管及配件、材料和各类功能接口等。
